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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Archives: 最新消息

2016業務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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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貴賓!感謝您對臺北港貨櫃碼頭公司的支持,為促進業務交流,本公司謹訂於2016年10月13日下午13:00至16:30間於本棟十樓舉辦本年度業務座談會,誠摯邀請蒞臨指導。2016年業務座談會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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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本公司謹定於105年10月1日起恢復收取『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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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本公司謹定於105年10月1日起恢復收取『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

      一、 出口貨物裝卸搬運機械使用費奉交通部核定如下:
      本表奉核定文號:交通部 103.6.20航北字第1033102479號函
      收費級距:(每件重量三噸(含)以下者)
      計費單位:(每計費噸)
      費率(元):55元

      備註:

    1. 所列金額均以新台幣(元)為標準單位,不含營業稅。
    2. 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3. 體積以『一立方公尺』為單位。
    4. 『計費噸』指貨物依重量噸或體積噸其較高者為計價標準。
    5. 貨物按噸計費者,每一批貨物以一噸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一噸按一噸計。
    6. 除本費率表外,如有特殊工作及貨物,其作業費用另行議價。

以上,敬請各位報關業者、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先進轉知出口貨主,不便之處,尚請配合,感謝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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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起,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經營業務新增「檢驗」、「測試」等營運項目, 歡迎業界先進來電洽詢相關業務。

CS-20160829

賀!本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起,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經營業務新增「檢驗」、「測試」等營運項目, 歡迎業界先進來電洽詢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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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於七月二十五日拜訪台北市海運承攬公會,期業界多利用我司提供之先進服務,提升貨運業務量

CS-20160726

我司於七月二十五日拜訪海纜公會,台灣新生報航運網以及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報導之內文如下:

台北港貨櫃碼頭公司董事長蘇燈環、總經理林澤宇、現業部行銷客服課長曾世隆一行昨(二十五)日拜會台北市海運承攬公會,與理事長陳木枝及多位理監事交換意見,期業界多利用該公司提供之先進服務,提升貨運業務量。

董事長蘇燈環表示,此行主要希望海攬業多使用台北港,讓業務與產業結合,提升貨量。台北港投資新建一萬坪倉庫預計明年四月營運,期海攬業多利用該新建倉庫從事CFS貨物併櫃物流作業。
(來源:台灣新生報航運網/記者陳維強)。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蘇燈環率領該公司主管一行,昨(二十五)日拜會台北市海運承攬公會,並與海攬公會理事長陳木枝及常務理監事們舉行座談,台北港貨櫃碼頭公司董事長蘇燈環介紹,該公司所投資新建一萬坪倉庫, 將於明年四月正式營運,希海運承攬業者多加利用進行CFS併櫃作業。

台北港貨櫃碼頭公司也介紹,目前台北港有三十七條航線,其中包括六條遠洋航線,及二十幾近洋航線,其中兩岸航線共有六條,加上該港有十四點七公頃自由貿易港區,而明年四月將營運的倉庫,也是在自貿港區,歡迎海運承攬業界多利用該倉庫進行CFS貨物併櫃及物流作業。
(來源: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記者陳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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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進站前作業安全宣導

20160713

拖車於場內儲區作業前後,確保作業安全,敬請遵守

公告如下

    1. 進站作業前,請將插銷拔起。
    2. 場區內禁止逆向作業。
    3. 場區內吊、夾櫃作業時,請下車等候。
    4. 司機於場區內需攀高作業時,須有現場人員陪同協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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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VGM(貨櫃驗證總重)作業Q & A

20160706

實施VGM(貨櫃驗證總重)作業Q & A

貴公司依何種驗證方式實施VGM?

  1. 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公告之「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製訂貨櫃驗證總重(以下簡稱VGM)之相關作業程序製定。

針對VGM驗證總重之驗證方式有何規定?

  1. 託運人在完成貨櫃的裝箱和密封後,應對載貨貨櫃過磅或安排第三方過磅。
  2. 託運人(或託運人安排的第三方) 應過磅所有的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的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的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
  3. 道路車輛所載貨櫃,允許以過磅總重扣除車輛、板台及其附屬重量後計算貨櫃重量。

貴公司針對CY櫃之VGM作業原則為何?CFS櫃?費用如何計算?

一、CY櫃: 依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具VGM資料之CLP收櫃,相關說明如下:

    1. 由司機提供空車板架重量(含附屬重量,如:油料)後過磅,如過磅後貨櫃重量與所簽立之VGM重量差小於航商指示,則以CLP(Container Loading Plan)之VGM資料收櫃,亦不再上傳相關資料予航商
    2. 若扣除空車板架(含附屬重量,如:油料)之過磅重量與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之VGM重量誤差超出航商許可時,將依航商指示辦理。
    3. 若有開立VGM之需要,需求方可委託本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將於重新過磅後開立VGM文件並上傳資料予航商。產生之作業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貨櫃過磅證明書),500元(未稅)。
    4. 本公司將提供:1.收櫃時之過磅重量2.託運人VGM資料予航商,惟非本公司開立之VGM資料僅代為通知航商,不負查核責任。

二、CFS櫃: 貨棧產出驗證總重方式(以配櫃單或進倉證明單為主)。

    1. 一般併櫃貨由貨棧人員協助彙整所有證明書(內含各託運人各別簽名之驗證總重),並加總所有包裝件及各貨物毛重及皮重,製作總表。
    2. 海攬業併櫃貨由海攬業者分別加總所有包裝件和貨物毛重,包括棧板、貨墊、其他裝入貨櫃之繫固設備及皮重後,再由海攬業者簽名得到驗證總重。
    3. 如受託運人或海攬業者委託要求進行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2,650元(未稅)。

特殊櫃如OOG櫃(Out of Gauge) 及BB CARGO(板貨分離)是否可協助進行第三方公證?其收櫃原則為何?

  1. 凡貨載過寬、過高、過重且本公司秤重機具無法配合時,應由貨主直接提供VGM證明予本公司。
  2. 本公司不提供旨述貨載之第三方公證服務。

貴公司針對轉運櫃及轉口櫃之VGM作業程序為何?

  1. 轉運櫃: 凡於其他場棧結關(含港口型貨櫃集散站、內陸型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許可設立之貨棧)之貨櫃,將依EIR、貨櫃運送單進行收櫃,其秤重資料將依前一場棧之出口資料為主進行收櫃,本公司將不再過磅。
  2. 轉口櫃: 係指於本港卸船後,預計再裝船運至第三地之貨櫃,將以航商提供之卸船資料作為裝船資料,故不再過磅。

VGM之EDI的資料傳送方式為何?

    傳送及接收:

  1. 經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依需求產出VERMAS上傳航商。(傳送)
  2. 非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僅傳送CODECO予航商,即不包含VGM相關簽名資料。(傳送)
  3. 本港將可接受船公司或託運人傳送之VGM資料,該資料須有相關需求欄位,如:B/L No、Container No.、VGM、Weighting party、Signature,格式:VERMAS、EXCEL。(接收)

注意事項:

  1. 若採「無VGM」方式收櫃者,過磅重量僅供參考,並通知所屬航商
  2. 貨櫃於進場後,如航商或託運人對「無VGM」之貨櫃重量有疑慮時,可向本公司申請場內重新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 2,650元(未稅)。本公司將於過磅後開出VGM文件並上傳航商VGM資料,因重新過磅產生之所有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
  3. 如遇船公司指示無VGM不予收櫃者,將依船公司指示辦理。
  4. 本驗證原則將依實施情況與運送人需求修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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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貨櫃驗證總重)原則

CS-20160630

本公司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公告之「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製訂貨櫃驗證總重(以下簡稱VGM)之相關作業程序,以供遵循

 

壹、VGM驗證總重(秤重方式):

  1. 完成貨櫃的裝箱和密封後,託運人應對載貨貨櫃過磅或安排第三方過磅。(Method 1)
  2. 託運人(或託運人安排的第三方) 應過磅所有的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的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的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Method 2)。
  3. 道路車輛所載貨櫃,允許以過磅總重扣除車輛、板台及其附屬重量後計算貨櫃重量。

貳、VGM收櫃原則:

本公司依循航商所公布之收櫃原則,訂定下列作業方式

一、CY櫃:
依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具VGM資料之CLP收櫃,相關說明如下:

    1. 由司機提供空車板架重量(含附屬重量,如:油料)後過磅,如過磅後貨櫃重量與所簽立之VGM重量差小於航商指示,則以CLP(Container Loading Plan)之VGM資料收櫃,亦不再上傳相關資料予航商。
    2. 若扣除空車板架(含附屬重量,如:油料)之過磅重量與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之VGM重量誤差超出航商許可時,將依航商指示辦理。
    3. 若有開立VGM之需要,需求方可委託本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將於重新過磅後開立VGM文件並上傳資料予航商。產生之作業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貨櫃過磅證明書),500元(未稅)
    4. 本公司將提供:1.收櫃時之過磅重量2.託運人VGM資料予航商,惟非本公司開立之VGM資料僅代為通知航商,不負查核責任。

二、CFS櫃:
貨棧產出驗證總重方式(以配櫃單或進倉證明單為主)。

    1. 一般併櫃貨由貨棧人員協助彙整所有證明書(內含各託運人各別簽名之驗證總重),並加總所有包裝件及各貨物毛重及皮重,製作總表。
    2. 海攬業併櫃貨由海攬業者分別加總所有包裝件和貨物毛重,包括棧板、貨墊、其他裝入貨櫃之繫固設備及皮重後,再由海攬業者簽名得到驗證總重。
    3. 如受託運人或海攬業者委託要求進行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2,650元(未稅)。

三、OOG櫃(Out of Gauge) 及BB CARGO(板貨分離)

    1. 凡貨載過寬、過高、過重且本公司秤重機具無法配合時,應由貨主直接提供VGM證明予本公司。
    2. 本公司不提供旨述貨載之第三方公證服務。

四、轉運櫃:

    1. 凡於其他場棧結關(含港口型貨櫃集散站、內陸型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許可設立之貨棧)之貨櫃,將依EIR、貨櫃運送單進行收櫃,其秤重資料將依前一場棧之出口資料為主進行收櫃,本公司將不再過磅。

五、轉口櫃:

    1. 係指於本港卸船後,預計再裝船運至第三地之貨櫃,將以航商提供之卸船資料作為裝船資料,故不再過磅。

參、EDI傳輸:

      傳送及接收:

    1. 經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依需求產出VERMAS上傳航商。(傳送)
    2. 非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僅傳送CODECO予航商,即不包含VGM相關簽名資料。(傳送)
    3. 本港將可接受船公司或託運人傳送之VGM資料,該資料須有相關需求欄位,如:B/L No、Container No.、VGM、Weighting party、Signature,格式:VERMAS、EXCEL。(接收)

肆、注意事項:

    1. 若採「無VGM」方式收櫃者,過磅重量僅供參考,並通知所屬航商
    2. 貨櫃於進場後,如航商或託運人對「無VGM」之貨櫃重量有疑慮時,可向本公司申請場內重新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 2,650元(未稅)。本公司將於過磅後開出VGM文件並上傳航商VGM資料,因重新過磅產生之所有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
    3. 如遇船公司指示無VGM不予收櫃者,將依船公司指示辦理。
    4. 本驗證原則將依實施情況與運送人需求修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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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本公司2016年4月份貨櫃營運量再創歷史新高達133,921 TEU

20160504

賀!本公司2016年4月份貨櫃營運量再創歷史新高達133,921 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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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蔬果產品檢疫處理設施啟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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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新設置之輸入植物或蔬果產品檢疫處理設施即日(2015年7月2日)起正式啟用 !採整櫃直接入庫燻蒸可避免貨損,省時省成本 !

連絡電話   :02-7727-1641~1649

 

電子郵件 :   bcd_mkd@tpc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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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過AEO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公告

本公司於2014年03月31日通過財政部關務署頒部之AEO認證,可提升本公司企業形象並符合相關法規及滿足對客戶整體貨物安全之要求,亦為整體商業夥伴之供應鏈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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