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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本公司謹定於105年10月1日起恢復收取『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

      一、 出口貨物裝卸搬運機械使用費奉交通部核定如下:
      本表奉核定文號:交通部 103.6.20航北字第1033102479號函
      收費級距:(每件重量三噸(含)以下者)
      計費單位:(每計費噸)
      費率(元):55元

      備註:

    1. 所列金額均以新台幣(元)為標準單位,不含營業稅。
    2. 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3. 體積以『一立方公尺』為單位。
    4. 『計費噸』指貨物依重量噸或體積噸其較高者為計價標準。
    5. 貨物按噸計費者,每一批貨物以一噸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一噸按一噸計。
    6. 除本費率表外,如有特殊工作及貨物,其作業費用另行議價。

以上,敬請各位報關業者、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先進轉知出口貨主,不便之處,尚請配合,感謝您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