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6

實施VGM(貨櫃驗證總重)作業Q & A

貴公司依何種驗證方式實施VGM?

  1. 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公告之「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製訂貨櫃驗證總重(以下簡稱VGM)之相關作業程序製定。

針對VGM驗證總重之驗證方式有何規定?

  1. 託運人在完成貨櫃的裝箱和密封後,應對載貨貨櫃過磅或安排第三方過磅。
  2. 託運人(或託運人安排的第三方) 應過磅所有的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的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的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
  3. 道路車輛所載貨櫃,允許以過磅總重扣除車輛、板台及其附屬重量後計算貨櫃重量。

貴公司針對CY櫃之VGM作業原則為何?CFS櫃?費用如何計算?

一、CY櫃: 依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具VGM資料之CLP收櫃,相關說明如下:

    1. 由司機提供空車板架重量(含附屬重量,如:油料)後過磅,如過磅後貨櫃重量與所簽立之VGM重量差小於航商指示,則以CLP(Container Loading Plan)之VGM資料收櫃,亦不再上傳相關資料予航商
    2. 若扣除空車板架(含附屬重量,如:油料)之過磅重量與託運人(或其授權人)提供之VGM重量誤差超出航商許可時,將依航商指示辦理。
    3. 若有開立VGM之需要,需求方可委託本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將於重新過磅後開立VGM文件並上傳資料予航商。產生之作業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貨櫃過磅證明書),500元(未稅)。
    4. 本公司將提供:1.收櫃時之過磅重量2.託運人VGM資料予航商,惟非本公司開立之VGM資料僅代為通知航商,不負查核責任。

二、CFS櫃: 貨棧產出驗證總重方式(以配櫃單或進倉證明單為主)。

    1. 一般併櫃貨由貨棧人員協助彙整所有證明書(內含各託運人各別簽名之驗證總重),並加總所有包裝件及各貨物毛重及皮重,製作總表。
    2. 海攬業併櫃貨由海攬業者分別加總所有包裝件和貨物毛重,包括棧板、貨墊、其他裝入貨櫃之繫固設備及皮重後,再由海攬業者簽名得到驗證總重。
    3. 如受託運人或海攬業者委託要求進行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2,650元(未稅)。

特殊櫃如OOG櫃(Out of Gauge) 及BB CARGO(板貨分離)是否可協助進行第三方公證?其收櫃原則為何?

  1. 凡貨載過寬、過高、過重且本公司秤重機具無法配合時,應由貨主直接提供VGM證明予本公司。
  2. 本公司不提供旨述貨載之第三方公證服務。

貴公司針對轉運櫃及轉口櫃之VGM作業程序為何?

  1. 轉運櫃: 凡於其他場棧結關(含港口型貨櫃集散站、內陸型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許可設立之貨棧)之貨櫃,將依EIR、貨櫃運送單進行收櫃,其秤重資料將依前一場棧之出口資料為主進行收櫃,本公司將不再過磅。
  2. 轉口櫃: 係指於本港卸船後,預計再裝船運至第三地之貨櫃,將以航商提供之卸船資料作為裝船資料,故不再過磅。

VGM之EDI的資料傳送方式為何?

    傳送及接收:

  1. 經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依需求產出VERMAS上傳航商。(傳送)
  2. 非本港過磅之VGM資料,將僅傳送CODECO予航商,即不包含VGM相關簽名資料。(傳送)
  3. 本港將可接受船公司或託運人傳送之VGM資料,該資料須有相關需求欄位,如:B/L No、Container No.、VGM、Weighting party、Signature,格式:VERMAS、EXCEL。(接收)

注意事項:

  1. 若採「無VGM」方式收櫃者,過磅重量僅供參考,並通知所屬航商
  2. 貨櫃於進場後,如航商或託運人對「無VGM」之貨櫃重量有疑慮時,可向本公司申請場內重新過磅,每只貨櫃將酌收費用:NT$ 2,650元(未稅)。本公司將於過磅後開出VGM文件並上傳航商VGM資料,因重新過磅產生之所有費用將由需求方負擔。
  3. 如遇船公司指示無VGM不予收櫃者,將依船公司指示辦理。
  4. 本驗證原則將依實施情況與運送人需求修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