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港貨櫃碼頭場區內車輛行駛安全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維護台北港貨櫃碼頭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之行車安全、明確路權順序並降低車輛肇事率,以保障人員、車輛及財產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進入本場區作業之所有車輛(含內部解櫃車、外來拖車、貨車、工程車、一般作業車輛及自小客車等)暨其駕駛人員。

第二條 幹支道劃分

本場區道路劃分為幹道與支道,區分如下:

一、幹道(雙向車道):縱向車道(縱一路至縱六路)及橫七路。

二、單行支道(單向車道):橫向車道(橫一路至橫六路,橫七路除外)。

第二章 安全駕駛與通行規範

第三條 速限與標誌遵循

進入本場區之所有車輛,應全程遵循場區內道路標誌、標線指示及注意即時車流狀況,接近路口時應特別注意其他車輛動態並提前減速,嚴格遵守場區速限規定及行車動線行駛,嚴禁超速。

第四條 安全駕駛行為守則

車輛駕駛人於本場區內行駛,應恪遵下列規定:

一、燈號使用: 行駛車輛應全程開啟頭燈;解櫃車及特殊工程車須加開車頂黃色閃光燈。轉向或變換車道時,應提前開啟方向燈。車輛故障拋錨、遭遇突發狀況急減速、車道突發回堵、能見度極差的惡劣天候(如濃霧或大雨)時,應開啟雙黃燈(危險警告燈)。

二、禁止違規駕駛: 嚴禁超速、任意變換車道、逆向行駛、U 型迴轉、蛇行及競速等危險駕駛行為。

三、禁止分心駕駛: 行駛中嚴禁手持使用個人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其他 3C 電子產品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駕駛安全之行為。

四、停放與故障處置: 車輛非經許可,不得於非指定區域任意臨時停車或停放。如遇車輛故障,應立即開啟雙黃警示燈,並於車後適當距離放置安全三角錐警示後車,並應立即通報本公司現業部控制中心。

第三章 路權與轉彎順序

第五條 重型機械優先路權

本場區重型作業機械(含重櫃堆高機、空櫃堆高機、牙插式堆高機等)享有絕對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行經該類機械作業或行駛區域時,應主動減速避讓,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 幹支道與轉彎路權

車輛於場區內路口交會時,路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支道交會: 車輛由支道駛入或跨越幹道時,應於路口減速暫停,優先禮讓幹道直行車輛通行。

二、轉向與直行: 車輛於路口交會時,無論位於幹道或支道,轉彎車輛(含左、右轉)均應減速暫停,禮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

三、同為轉彎車: 兩車於幹支道路口相遇且同為轉彎車時,雙方均應減速暫停並開啟方向燈,確認對方動態與燈號、安全無虞後,方得慢速轉彎通過。

第七條 解櫃車作業完畢後之路權規範

解櫃車完成裝卸作業後,應遵循下列路權規範:

一、碼頭面作業(橋式機下): 解櫃車於橋式機車道完成裝卸駛入橫七路或轉入縱向幹道時,轉彎車應於路口減速暫停,禮讓直行車輛通行。

二、儲區內作業(門式機下): 解櫃車於儲區門式機車道完成裝卸由支道轉入幹道或跨越縱向幹道時,應於路口減速暫停,完全禮讓幹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

三、同為轉彎車: 兩車於路口相遇且同為轉彎車時,雙方均應減速暫停並開啟方向燈,確認對方動態與燈號、安全無虞後,方得慢速轉彎通過。

第四章 交通事故處置與法律責任

第八條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發生任何車輛碰撞或人員傷亡事故,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持現場,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處置與通報: 第一時間通報本公司現業部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立即通知值班保全。保全人員除通報港警外,得視情況撥打台北港消防分隊專線(02-2619-6151)召喚救護車。

二、對外通報與採證: 控制中心當值人員應同步通報台北港監控中心;若於上班時間,應同步通報職業安全衛生室(職安室)派員到場協助採證與紀錄。

三、現場維護與紀錄: 事故現場由港警、現業部或職安室人員進行拍照、錄影採證及繪製現場圖,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

四、嚴禁擅自離場與私下和解: 未完成現場紀錄與確認前,肇事車輛與人員嚴禁擅自離場;涉及人員傷亡或重大財損者,嚴禁私下和解。

第九條 損害賠償與法律責任

一、損害賠償責任: 因違反本規範致發生事故,造成本公司設施、設備、貨櫃、貨物或其他第三人財物損壞或人員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僱用人、靠行公司或相關承包商,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律責任: 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重大財損、公共危險或肇事逃逸等情事,應立即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台北港中隊依法處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施行與實施日期

一、本規範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進行宣導試行,試行期間以輔導與勸導改善為原則。

二、本規範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全面實施,違者依場區相關管理要點論處。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